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浙江外国语学院章程》,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外国语学院年全日制普通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国标码和全称:、浙江外国语学院。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外国语学院。
第八条办学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号(文三路校区邮编:);杭州市小和山高教园区留和路号(小和山校区邮编:)。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九条学校面向浙江、安徽、山东、江苏、福建、江西、山西、甘肃、广西、河北、河南、四川、贵州、西藏、新疆15省(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其他省(自治区)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
第十三条学校按专业类录取的新生,进校后第一学年按专业类培养,第二学年根据其第一学年学业成绩分流至专业。
第十四条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报考本科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分。
上述单科成绩以总分分标准计算,并视高考试卷难度和整体水平以及生源情况,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微调。
第十七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专业(类)的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无专业(类)分数级差要求,无专业(类)加试要求。所有专业(类)志愿均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类)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对艺术类“双上线”(即文化分上线、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投档考生专业录取实行“专业分数优先”的原则。如遇考生专业成绩同分情况,参照其文化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录取;如遇考生文化成绩同分情况,参照浙江省文化成绩排序规定,从高到低依次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其高考成绩名次排位在浙江省第二批文科前名(含)、理科前名(含)的,学校确保录取其第一专业志愿;对于我校进档考生,其英语成绩≥分,且第一志愿填报翻译、商务英语专业的,可确保录取该专业。
第二十条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浙江省的“3+2”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转升选拔录取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年“3+2”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转升选拔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四章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
第二十五条学生住宿费根据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睿达奖学金、西澳中华总商会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
第二十七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设“绿色通道”,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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